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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本地二手房按揭抵押贷款上门办理

    2024-11-26 02:57:01 636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滁州二手房按揭贷款公司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售房人具有房屋产权证、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业用房时,自己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其余部分以要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合作机构申请的贷款。

    一、滁州二手房按揭贷款的适用对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自筹购房款(首付款)不低于房屋购买价格的40%。

    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不高于房产实际交易价格与银行认可评估价格孰低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二、滁州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基本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三、滁州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

    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借款人家庭户口登记簿;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

    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如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滁州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十项注意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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